他以為女醫生是借款人的“老婆”,放心大膽地借了錢;女醫生則以為只是代朋友暫收一下借款,毫無防備地以自己的名義寫了一份借條。如今,兩人對簿公堂,女醫生不得不替朋友歸還這筆錢。
  債主:

  以為他“老婆”工作穩定便借了
  債主姓王,向他借錢的男子姓文,代為收款的女士姓張。
  王先生稱,2011年3月的一天,文先生開車的時候,不小心撞了他的岳母,交警判定文先生負全責。這一撞撞得不輕,老太太住院動了手術。
  一開始,文先生都是按時支付醫療費。到那年的10月,文先生跟王先生說,他做生意虧了幾十萬元,沒錢支付醫療費了,問王先生能否先借他點錢,等過年的時候生意好了就把借款和醫療費一起全給還上。
  畢竟交情淺,又考慮到文先生是做生意的,收入不固定,人也經常不在寧波,王先生就一直沒同意借錢。
  直到文先生後來說他的“老婆”張某是醫生,以他“老婆”的名字向王先生借,兩三個星期肯定還錢。王先生便特意去醫院查了,發現張某果真是那裡的醫生。
  王先生想著,既然他“老婆”有這麼穩定的工作,還錢應該是沒有問題的,便同意借他6萬元。
  於是,王先生跟文先生的“老婆”張醫生聯繫上了,約好見面地點後,王先生把6萬元錢給了張醫生,張醫生則寫了張借條,簽的也是她自己的名字,註明兩個月後還錢。
  幾個星期之後,文先生出差回來,和王先生見了面。當時在場的還有他“老婆”和另外一個朋友。他 “老婆”提出先還1萬元,然後借條由文先生重新寫一張。王先生沒同意,當時王先生還納悶,兩夫妻借條為什麼要轉來轉去。再後來打他“老婆”電話打不通,王 先生這才發現他們兩人根本不是夫妻。
  收款人:

  我不是他“老婆”只是代收錢
  張醫生說:“真是冤死了!我不是文先生的‘老婆’。”
  原來,2011年10月18日那天,她的朋友文先生打來電話,說他人在外地出差回不來,向朋友借了6萬元讓她幫忙代收一下。
  “我當時也覺得奇怪,跟他說錢直接打進他自己賬戶就好了,為什麼要我代收?他說因為對方一定要拿借條,所以只能讓我代收。”張醫生說,文先生還讓以她的名義先寫張借條給對方,等他出差回來了就會重新寫借條。
  幾個星期之後,文先生出差回來了,大家一起碰了面。文先生提出借條換一張,王先生不同意。
  “我也不知道王先生為什麼會認為我們兩個是夫妻,當初他把錢交給我的時候也沒有問過我這個問題。”張醫生稱,6萬元錢她只是代收了一下,後來就給了文先生,這錢跟她真的沒關係。
  法院:

  判決收款的張女士還錢
  王先生後來多次向文先生和張醫生催款,兩人都不願歸還。無奈之下,王先生在今年10月份把張女士起訴到法院。他說,不管他們兩人關係如何,他只認借條上簽名的人。
  張醫生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證據,是文先生寫的借條,借條證明實際借款人是文先生。但這份證據沒 被採信。法院認為,這份借條系案外人書寫,未經原告王先生確認,屬於證人證言,證人未出庭陳述證言,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,且這份借條與王先生提供 的借條相矛盾,所以不予認定。
  法院依法審理後判定,王先生向張醫生交付借款,張醫生出具借條確認借款,兩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係依法有效,張醫生應當依照借條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。王先生要求其歸還借款本金6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。
  昨天,法院判決張醫生應該歸還這6萬元借款。
  記者 黃金 通訊員 陶琪薑
(編輯:SN05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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